本文是将《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微调而来。我校“一网通办”的名称为“网上行政办事中心”。
本文中所涉及几个职责部门也因校而异。我们学校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具体执行。管理办法中对这几个虚实组织进行了职责约定。
共享出来供大家参考。正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师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确保“一网通办”平台规范、高效、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师生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业务单位(部门)(包括各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遵循“集约高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促进学校师生事务服务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
第四条(平台定位)
“一网通办”平台是学校在线办事服务平台,向师生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事务服务。
第五条(平台构成)
“一网通办”平台由统一受理大厅、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总客服、统一支付、统一取件、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基础模块组成。
各业务单位(部门)的相关业务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融合,实现师生事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多渠道、一体化运行以及业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校 “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工作。“一网通办”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一网通办”平台师生服务事项管理工作。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一网通办”平台运行,建立“一网通办”平台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管理体系,指导业务单位(部门)做好对接工作。
各业务单位(部门)(下文简称为接入单位)应当明确业务牵头责任,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部门)与“一网通办”平台相关的师生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师生服务事项)
师生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各业务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依托各类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本单位(部门)师生服务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师生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第八条(事项接入范围)
各业务单位(部门)的师生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接入“一网通办”平台。
提供支付和自助取件(打印)的事项,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分别接入统一支付模块和统一取件(打印)模块。
第九条(事项开通条件)
各业务单位(部门)开通师生服务事项,应当确保事项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一网通办”师生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完成师生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及办事指南的编制。
(二)按照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的要求,对师生服务事项进行优化。
(三)按照“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对接技术规范,完成师生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联调测试。
第十条(事项开通与变更)
各业务单位(部门)开通师生服务事项,应当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作小组通知信息化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评估和上线开通工作。未通过测试评估的,接入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提交复测。
各接入单位需要变更师生服务事项的,参照师生服务事项开通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事项暂停、恢复或终止)
各接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暂停、恢复或终止师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作小组通知信息化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实施。
各接入单位因系统维护而需要暂停师生服务事项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备;特殊情况需立即暂停的,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发布公告,并同步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在线服务)
各接入单位应当依托“一网通办”平台统一提供的智能引导、身份认证、在线客服、公共支付、自助取件、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师生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逐步实现师生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同时,推进师生服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受理)
申请人在线提交师生服务申请后,对于实施全程网办的师生服务事项,各业务单位(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在线出具受理意见;对于提供网上预审服务的师生服务事项,各业务单位(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网上预审意见,并告知后续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线上线下融合)
各业务单位(部门)应当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实现实体大厅、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深度融合。
第十五条(投诉建议)
校长办公室和工作小组受理和处置“一网通办”平台师生服务类咨询、建议和投诉。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数据汇聚)
各业务单位(部门)有义务向信息化办公室实时汇聚“一网通办”平台和业务所需的数据,并建立日常保障机制,落实数据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数据治理)
信息化办公室应当会同各业务单位(部门)依托学校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一网通办”主题数据库,并开展数据清洗、整合、加工、治理,形成师生服务事项库、办件库、材料库、知识库等数据库。
第十八条(数据质量)
各业务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一网通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本单位数据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本单位汇聚的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质量不达标的数据,信息化办公室应当退回数据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信息化办公室持续开展数据质检和对账,定期通报各业务单位(部门)数据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数据共享)
各业务单位(部门)按照有关数据共享标准规范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数据需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学校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数据,为“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提供支撑。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一网通办”平台的安全保障纳入学校网络安全整体防护体系。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以及信息化办公室联合开展安全检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安全培训和安全事件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办公室安全管理职责)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一网通办”平台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保障“一网通办”平台整体安全;指导监督各业务单位(部门)落实“一网通办”平台的安全管理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接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各业务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的业务系统和应用、数据交换通道等重要节点的安全工作,明确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相关服务供应商的安全责任。同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以及上海教委信息中心给予的安全定级,进行安全建设,并通过等级保护测评;建立安全自查、漏洞修复、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确保接入的业务系统和应用无安全漏洞。
第二十三条(应急保障)
信息化办公室、各业务单位(部门)应当建立“一网通办”平台安全应急保障制度,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危害“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接入单位出现系统安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一网通办”平台正常运行的,信息化办公室有权中断其与“一网通办”平台的连接。
第二十四条(安全责任追究)
对因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导致“一网通办”平台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单位、服务供应商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对于未能履行安全责任的服务供应商,依法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制)
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
信息化办公室在“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服务优化、运行维护、设施配套、升级改造、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等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监督考核)
校长办公室建立运行数据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各业务单位(部门)事项数量、办件数量、网办比例等,全面反映各业务单位(部门)运行情况。
校长办公室将各业务单位(部门)运行情况纳入“一网通办”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可结合学校相关考核要求,动态调整相关考核评估指标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一网通办”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